个人照被商家私自用作产品销售宣传, 00后博主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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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照被商家私自用作产品销售宣传, 00后博主维权成功
发布日期:2025-03-04 14:56    点击次数:189

00后女孩小丽经常在个人社交号上发布生活照或短视频,虽然只有2千多粉丝,但是她开设个人社交号的初衷也只是为了单纯记录生活,分享快乐。然而,有一天,小丽发现自己的肖像、视频被某化妆品商家擅自盗取用于商品宣传,她找到商家协商时,对方还满不在乎。无奈之下,小丽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近日,徐州泉山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商家停止侵权,赔偿2万元。小丽表示,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博主,连“网红”都算不上,但是面对不法侵害时,普通人也一定要勇敢说不。

00后女孩个人照被商家盗图作宣传

小丽是一名00后女孩,面容姣好的她平时喜欢追求时尚。在接触到某社交平台后,她像很多网友一样开设了个人账号,并慢慢开始发布一些个人生活照、短视频。小丽开设账号,初衷只是记录生活,分享自己的快乐。

凭借对时尚的热爱以及对美妆的独特见解,她的账号渐渐有了一些粉丝。感受到这份快乐后,小丽更加用心的对待自己的作品,每一段视频发布前,她都要精心拍摄、亲手剪辑,每当收获粉丝的赞许时,她就觉得很有满足感。渐渐的,小丽的个人账号上累计了2千多名粉丝。

前不久,小丽在网上浏览美妆商品时,无意间发现某网络店铺商品页面,居然出现了自己的肖像图片,点开商品链接,还能看到自己的照片和商品详情,自己的形象居然成为了商家吸引顾客的“招牌”。

小丽找到商家提出异议,没想到对方满不在乎,甚至称从网络下载美图现象司空见惯,没什么大不了的。面对商家冷漠的态度,小丽毅然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她联系到专业的公证机构详细记录下侵权证据,随后将该商家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

小丽表示,侵犯自己权益的网络店铺由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运营,主营假睫毛等化妆品,其中售价为2.76元的某款假睫毛的拼单数量为4万件,售价为9.86元的某款假睫毛的拼单数量为4万件,上述两款商品均使用了自己的化妆照片用作宣传和推介。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具有绝对性、专有性、排他性等特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未经小丽同意,擅自使用小丽的肖像对其经营的假睫毛进行宣传、促销,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小丽要求该化妆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小丽肖像权的行为,删除使用小丽肖像照片的侵权链接,并在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关于小丽主张赔偿的数额,法院根据小丽的知名度、该化妆品有限公司所销售商品的数量和价值,酌定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小丽2万元。判决下来后,被告公司履行了判决结果,息诉服判。

个人面对不法侵权时要勇敢说不

负责审理此案的泉山法院民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张新建表示,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关乎个人形象与名誉,也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价值,肖像权的侵犯在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身,其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是否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本案中,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小丽许可,擅自将小丽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该行为构成对小丽肖像权的侵权,损害小丽肖像权权益,现小丽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依法应予以支持。考虑到案涉侵权行为发生在某网络店铺内,传播、影响范围有限,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该公司在其运营的店铺显著位置向小丽进行赔礼道歉并保留一周。

法官提醒,商家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个人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不应逃避或者怕事,而是要勇敢站出来说不,同时,还应注意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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